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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ia 墙外楼 by 墙外仙 on 3/1/13
用今天的眼光来,令人吃惊。
清代的土地买卖,如果不讲明是卖的死契,是活契的话,那么有两点
1 日后卖主如果拿着当初卖价的银子来赎回,应该无理由的允许赎回
2 随着土地价格的上涨,如果觉得当初卖亏了,允许"找价",而且一次不够,还允许多次"找价",直到"找绝"为止。打个比方说,如果2000年的时候我以每平米3000元的价格卖掉上海的房子,5年后我觉得我卖亏了,我找到买主要求每平米再找补3000元,他必须要找价,如果没达成找绝的协议,再过5年,我还可以要求他找价!甚至我还可以要求以原价每平米3000赎回
官府支持原价赎回和找价!而且真实发生了,这是见诸史料的,白寿彝编《中国通史》
—–怪不得清朝可以两百年房价不上涨啊….
需要说明的,找价和赎回,仅限于土地的买卖,其他商品的买卖不存在类似这种被官府认可的的行为。这证实了土地作为商品的特殊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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